关于加强京南荟商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的公示

2025-09-16

关于加强京南荟商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的公示

京南荟管〔2025〕05 号

为进一步规范京南荟商场(以下简称 “本商场”)内经营商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、使用及资金管理,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保障商场整体运营秩序,依据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(试行)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商场实际运营情况,现就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: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适用范围

本公示适用于在本商场内从事零售业、住宿和餐饮业、居民服务业等业态,且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所有商户。
本公示所称 “单用途商业预付卡”,是指仅限于在发卡商户自身、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,包括实体卡与虚拟卡。

第二章 备案管理

第二条 备案办理要求

  1. 尚未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备案的商户,须在本公示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,根据自身规模、经营性质及发展需求,向对应层级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。

  2. 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:
    (1)基础材料:《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》、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(副本)复印件;
    (2)规模发卡企业额外材料: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(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除外)、实体卡与虚拟卡样本、单用途卡业务及资金管理制度、购卡章程与协议、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及资金存管协议。
    各商户应提前准备齐全上述材料,确保备案手续顺利办理。

  3. 备案咨询:商务主管部门咨询电话为(010)89150495,咨询时间为工作日上午 09:00—12:00、下午 13:30—17:00。

第三条 备案变更与注销

若备案事项发生变更、发卡企业类型调整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,商户须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,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,避免因信息未及时更新引发违规风险。

第三章 发行与服务规范

第四条 卡类设置与信息标注

  1. 各商户可发行记名卡与不记名卡,其中记名卡须具备挂失功能。

  2. 实体卡卡面须清晰记载以下信息: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、卡号、使用规则、注意事项;集团发卡企业须额外标注集团名称,品牌发卡企业须额外标注统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;已完成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注备案编号,便于消费者识别与监督。

  3. 虚拟卡须以电子形式记载上述对应信息,确保消费者可随时查询。

第五条 章程与协议公示

  1. 各商户须在店铺显著位置(如收银台、服务台、店铺入口处)公示单用途卡章程,章程内容须完整、清晰,无模糊或歧义表述。

  2. 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时,商户须无条件配合,不得拒绝或拖延;协议签订前,商户须向购卡人充分提示章程及协议中的关键条款(如退卡规则、收费标准、违约责任等),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全部内容。

  3. 章程与协议须包含以下法定事项:单用途卡的名称、种类、功能,购买、充值、使用及退卡方式(记名卡须明确挂失、转让方式),收费项目及标准,当事人权利义务,纠纷处理原则,违约责任。

第六条 实名购卡与信息留存

  1. 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卡,或一次性购买 1 万元(含)以上不记名卡时,商户须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(个人为身份证、护照等,单位为营业执照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)。

  2. 商户须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(或单位名称)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、联系方式等信息,留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;同时须严格履行信息保密义务,非经法律规定程序,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上述信息。

第七条 交易金额与方式限制

  1.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 5000 元(含)以上、个人一次性购买金额达 5 万元(含)以上,或单位 / 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(如线上平台、电话订购)购卡的,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完成交易,不得使用现金。

  2. 商户须对交易的转出账户名称、账号、转入账户名称、账号、交易金额等信息逐笔登记,形成完整交易记录;同时须按照国家税务规定开具合法发票,不得拒开发票或开具虚假发票。

第八条 限额与有效期规定

  1. 单张记名卡面值不得超过 5000 元,单张不记名卡面值不得超过 1000 元;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,卡内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述对应限额。

  2. 记名卡不得设置有效期;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 3 年。

  3. 对于超过有效期但卡内仍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,商户须免费提供激活、换卡等配套服务,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兑付或收取额外费用。

第九条 退货与退卡处理

  1. 购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退货的,商户须将退款资金原路退回至原卡;原卡已注销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规定限额的,须退回至购卡人在同一发卡商户处的同类单用途卡内;退货金额不足 100 元(含)的,可按购卡人要求以现金形式退还。

  2. 商户须依据章程或协议约定,为购卡人提供退卡服务:办理退卡时,须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,留存退卡人姓名、身份证件号码、联系方式等信息,并将退款资金转入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;卡内资金余额不足 100 元(含)的,可按退卡人要求以现金形式退还。

  3. 若商户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,须提前至少 30 日在本商场显著位置(如主入口公告栏、服务中心)及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(如地方商务部门官网)发布公示,明确终止兑付时间、退卡流程及联系方式,并为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,不得拒绝或拖延办理。

第四章 资金管理要求

第十条 账务核对与清算

各商户须定期(每月至少 1 次)核对与单用途卡业务相关的账务,及时、准确记录交易数据(包括购卡、充值、消费、退卡、挂失等),并完成资金清算,确保账目清晰、账实相符,资金流向可全程追溯。

第十一条 预收资金管理

  1. 商户收取的单用途卡预收资金,仅限用于自身主营业务(如商品采购、服务运营等),严禁用于不动产、股权、证券等投资行为及借贷活动。

  2. 规模发卡企业、集团发卡企业、品牌发卡企业须严格执行资金存管制度,按以下要求将预收资金存入指定存管账户:
    (1)预收资金余额限制:主营业务为零售业、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,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 40%;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,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;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,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 2 倍。
    (2)资金存管比例: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 20%;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 30%;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 40%。

第十二条 业务报告制度

  1. 规模发卡企业须于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,集团发卡企业、品牌发卡企业须于每季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,登录商务部 “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”,如实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(包括售卡数量、金额、预收资金余额、资金存管情况等)。

  2. 除上述企业外的其他发卡企业,须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,向商场运营部提交《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》,如实上报上一年度售卡情况、经营状况、资金管理情况等信息。

  3. 所有发卡企业不得瞒报、虚报、晚报业务信息,若发现信息不实,将按本公示第五章规定处理。

第五章 监督与违规处理

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机制

本商场运营部将不定期对商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开展监督检查,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:备案手续办理情况、卡类信息标注合规性、章程与协议公示情况、实名购卡执行情况、交易方式与金额限制落实情况、预收资金管理情况、业务报告提交情况等。
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,商场运营部将向商户出具《整改通知书》,明确整改要求及期限;商户须在期限内完成整改,并向商场运营部提交整改报告,由运营部复核验收。

第十四条 违规处罚措施

  1. 若商户存在以下违规行为,商场运营部将依据本商场《商户租赁合同》及《运营管理公约》,采取限期整改、暂停预付卡业务权限等措施;同时,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未改正的,将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:
    (1)未按规定办理备案、变更或注销手续;
    (2)未落实购卡实名制、非现金购卡制度;
    (3)发行的单用途卡超出限额规定或未按要求标注信息;
    (4)未公示购卡章程或拒绝签订购卡协议;
    (5)预收资金未按规定用于主营业务或未执行资金存管制度;
    (6)未按要求提交业务报告或瞒报、虚报信息;
    (7)终止兑付预付卡时未公示或拒绝为消费者办理退卡、退款。

  2. 若商户违规情节严重(如造成消费者群体性投诉、引发重大资金风险等),商场有权解除与商户的《商户租赁合同》,并追究其违约责任,同时将违规情况报送政府主管部门,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。

第六章 联系方式与公示说明

第十五条 咨询与反馈

商户若对本公示内容有疑问或需协助,可联系本商场运营部:

  • 联系电话:13910145850

  • 电子邮箱:jingnanhui2023@163.com

  • 办公地址:京南荟商场 5 层运营管理中心

  • 咨询时间:工作日上午 09:30—12:00、下午 14:00—17:30

第十六条 公示期限

本公示自发布之日起公示 7 个工作日(2025 年 5 月 1 日 —2025 年 5 月 9 日),公示期间接受商户及消费者监督;公示期满后,正式生效并执行。

京南荟(北京)管理咨询有限公司
2025 年 5 月 1 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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